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此办法认真执行。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11日
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我院“严谨、勤奋、求实、进取”优良学风,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繁荣我院的学术研究,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依据《吉林省高等学校基本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吉教科字〔20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论文撰写、论文答辩、考试考核、评优申报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
全院师生在学术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规程》(吉工职院〔2013〕76号)。教师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学术道德,模范地发挥引导和表率作用。学生应当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
第四条 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科学真理,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研究成果;
(二)凡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应当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详细记录研究(实验)工作原始数据,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实验结果;制作实验记录应载明实验日期、内容、目的、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工作人员签名等;
(四)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文一般来自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的成果,或受其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的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合作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按照实际贡献大小确定署名先后顺序,另有署名惯例或合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发表前须征得合作者同意,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签字认可;署名人分别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六)参与申报研究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应当如实陈述个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
(七)介绍、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论证,反对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行为;
(八)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必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九)学生参与指导教师主持课题获得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十)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所在高校的考试规定,严肃考风考纪;
(十一)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违反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违反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2.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调查等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文献资料。
3.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
4.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5.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
6.学生未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7.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不得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
8.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9.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10.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
11.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12.出现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六条 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有违反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所在部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者,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其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也应承担责任的,一并追究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风建设计划,指导、检查、督促、推动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条 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面向全院师生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
第五章 学术道德规范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院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做法都可以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二条 收到举报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界定。
第十三条 如情况属实,报请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文件不符的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